原告天津市第二工人文化宫与被告程*、王**、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第二工人文化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周*,被告程*,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工人文化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程**原告给付2016年承包款70000元,2018年承包款50000元;2.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经营二宫秀水湖水上划船项目,并撤出、搬离其位于原告园区内的经营场地,并将该场地交还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至2018年间,被告程*承包原告场地秀水湖水上游船项目,根据双方签订的2018年《承包协议书》约定,该承包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上述期限内,被告数次拖欠应付原告的承包费用,至今尚欠应付原告2016年承包款70000元和2018年承包款50000元。基于上述...(本文书还有2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