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石城路支行诉被告项**和被告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江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柏**和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项**和被告钱**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石城路支行诉称,被告项**和钱**是夫妻关系,两被告于2010年7月16日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向原告办理个人房屋抵押贷款15万元整,期限5年。同时两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铜陵市官塘新村**栋**号房产作为上述借款的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0年8月6日向两被告发放贷款15万元整。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按约定按期还款,至2015年2月6日止,两被告已拖欠原告贷款本金息15295....(本文书还有1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