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7日杨*驾驶×××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沿国道g315线由西向东行驶,22时许当车辆行驶至g315线711km处与德小高速交汇处,碰撞到横在道路上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右后侧,造成×××号车辆驾驶员杨*,乘车人王*、杨**、向**、杨*月五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大柴旦行委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曹**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王*受伤后于2018年8月8日至8月12日在海西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7962.73元,2018年8月13日至8月17日在四川省骨科医院住院,产生医疗费2582.55元,2018年8月17日至8月22日在仪陇县中医医院住院产生医疗费3132.06元,2018年8月13日成都大学附属医院产生挂号费15元、检查费102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及三期等进行鉴定,...(本文书还有22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