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诉被告娄**、王**、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09年3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娄**、王*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过程中,被告娄**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于2009年4月29日作出(2009)新民初字第402号民事裁定,驳回了被告娄**的异议,被告娄**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新民管终字第106号民事裁定,驳回娄**的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9年9月1日作出(2009)新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被告娄**对该判决不服,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为由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2010)新中民二终字第231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根据原告申请,追加王**为本案共同被告,同时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被告王**以与娄**同样的理由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合议庭认为该管辖权异议问题已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确定新乡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的管辖权,依据“一事不再理”的审理原则被告王**的异议申...(本文书还有4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