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张**、第三人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巩**,被告张**、第三人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位于天水市秦*区廖家磨团庄路**号天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天水一建公司***小区**幢**单元**层**室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张**与第三人杨**共同向原告交付房屋。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以现金方式分四次向被告交付30万元房款后,双方于2018年7月1日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原告要求被告交房时才知道该房屋由本案第三人居*,因第三人与被告之间存在矛盾,故第三人拒不腾房。现原告作为房屋所有人,有...(本文书还有3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