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恒吉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吉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路产损失42530元,车辆损失103000元,清障施救费用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1日,原告公司的赣f×××××牵引车在被告公司投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赣f×××××挂车则购买了机动车损失险;两车同时购买了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为2019年4月13日至2020年4月12日。
2019年6月17日,原告公司的李*宗驾驶赣f×××××/赣f×××××牵引车,沿...(本文书还有17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