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乐**及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乐**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4万元,并按1%月利率支付2015年2月17日至2019年6月30日到期利息共计53313.33元,直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关系,2015年2月(春节期间),被告找到原告声称急需一笔资金周*,向原告提出借款20万元,原告看着老邻居的份上同意帮忙。随后,原告就将平日里积攒的养老钱和一些储蓄陆陆续续支付给被告。2015年2月16日,原告在凑足14万元之后,便要求被告出具借款凭证。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该“借条”明确了借款金额为14万元、借期为两年、利息按月利率1%每年结算一次。然而,被告在借款以后并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没有按照约定按期归还借款。被告直到2018年11月在原告的再三催问下才向原告支付20000元利息。截止2019年6月3...(本文书还有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