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淮南市田家庵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田区一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驳回田区一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李**系田区一建协保自付人员错误。1.根据田区一建庭后提供的企业改制方案可知,田区一建对职工安置时共分成四种人员,一是企业改制后继续留用的职工,二是内养人员,三是协保人员,四是工龄买断人员,不存在协保自付人员。2.李**至少属于田区一建的协保人员,依法享有改制方案所确定的权利。3.田区一建共有协保人员至少35人,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34人。二、双方签订的《保留社会保险关系自付协议》既未生效,双方也没...(本文书还有25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