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许昌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城市公交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许昌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马**,被告许昌城市公交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人寿财险许昌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320元、营养费12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50元、护理费7633.69元、误工费29561.87元、残疾赔偿金35959.9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220元、鉴定费700元,以上共计94665.49元。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4日,原告因有事乘坐车牌号为豫k0181**的66路公交车,在上车过程中,由于驾驶司机的操作失误,导致原告摔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在许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原告...(本文书还有39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