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郭**,
原告郭**诉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诉称,1992年原告从原房主赵*财处购买位于沈阳市东陵区八里堡60号房屋三间和偏房一处**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此房总占地面积为330平方米,总计房款16000元。1993年4月原告提交建房申请报告,因原住房年久失修不能居住,加之子女多无房居住,申请建砖木平房96平方米,该申请得到了相关部门批准,原告在案涉地块上实际建设房屋111.2平方米。近期,原告得知第三人擅自将原告建设的房屋登记至第三人郭**名下。原告认为,案涉房屋系由原告在其自身土地上自建的,第三人与案涉房屋无任何关系,第三人不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为第三人颁发案涉房屋所有权证,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文书还有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