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朱**与被告灵武市人民政府、被告(反诉原告)灵武市东塔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塔镇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被告灵武市东塔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被告灵武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被告(反诉原告)东塔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将确认给原告的位于灵武市××园东户126.15平方米房屋交付给原告,并按照目前被告认可的每平方米2300元的价格支付未安置面积7.26平方米(133.41平方米-126.15平方米)的补偿款16698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按照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1日起至被告交付安置房屋期间的临时安置费,截止起诉时(2019年1月份)的临时安置费为22707.44元;3、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违约金15342.15元,以上三项合计54747.59元;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3月,根据灵武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旧城改造需要,灵武市人民政府以建设灵武市中小企业孵化基地和全民创业园为名,决定由...(本文书还有49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