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诉被告沈**、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沈**、被告孙**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支付利息1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承担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被告孙**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孙**作为被告沈**的朋友自愿为此笔借款担保,有借条、借款合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承诺书、银行转款凭证为据。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无果,诉至法院。
被告沈**辩称,我和孙**是朋友关系,孙**向原告借钱的时候,我只是给她帮忙,钱确实转到我卡上,但我认为我的行为只是给孙**担保。
被告孙**辩称,我为沈**担保是事实,原告当时只给沈**借款19万元,并非20万元,沈**已经给原告偿还借款3万元,孙**并非是借款人,原告长期以小贷为经营,本案...(本文书还有22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