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许**、惠**因与被上诉人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18)鄂06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乔*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惠**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乔*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乔*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交付租赁土地。二、诉争的土地于2011年9月8日被凉水村村委会又发包给腾龙实业公司。因此,上诉人享有迟延支付承包费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即使支付也应按照实际交付的范围和面积予以支付。
乔*辩称,服从原判。
乔*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许**、惠**支付其拖欠的荒山田地租金7年×9000元/年=63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许**、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0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许**、惠**恢复原状;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所签订的《荒山田地租赁合同书》,由许*...(本文书还有3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