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岑溪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第三人杨**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吴**、被告保险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程**、第三人杨**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谢**、被告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第三人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已赔偿给第三人合理的经济损失24626元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支付原告已赔偿给第三人的经济损失33426.9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0日原告驾驶粤w×××××号中型自卸货车沿玉梧大道由玉林往梧州方向的快车道行驶,第三人驾驶粤s×××××二轮摩托车在同方向慢车道行驶,15时45分行驶至玉梧大道(西)xx号门前路段时,原告驾驶的车辆在变更车道过程中碰撞到第三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第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第三人受伤后,经送往岑溪市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1.中型颅内损伤;2.左侧颧弓骨折;3.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43天好转出院,原告为第三人支付了医疗费20851.68元,被告支付了医疗费10000元。第三人休息一个多月,因左肩部疼痛,活动受限,于2017年7月11日又到岑溪市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1.左肩关节周围炎;2.脑外伤。第三人住院治疗38天好转出院。原告为第三人...(本文书还有58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