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杨**、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吴**偿还借款90000元给罗*;2.杨**、吴**支付利息54000元(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余下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止;3.杨**、吴**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给罗*;4.杨**、吴**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过程中,罗*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本案财产保全费1265元由杨**、吴**承担。事实与理由:吴**与杨**是母子关系,二人于2010年2月12日向罗*借款4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5%。二人又于2010年12月12日向罗*借款...(本文书还有19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