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庭审中,米**向法庭提交三组证据,证据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1份、放款通知单2份、放款单2份、借据2份、个人商务贷款审查意见表1份、还款流水详情打印单1份,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放款业务凭证1份、借款借据1份、贷款借款人保险专用投保单1份,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富(民/农)卡授信借款合同2份,证明米**于2014-2016年间曾分别向银行和个人借款共计900000元用于渔湖养殖。证据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1份、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证明米**拟扩大渔湖经营规模,因渔湖施工造成了预期损失。证据三:照片131张、视听资料3份,证明渔湖被毁坏后湖中的鱼量和渔湖周围现状。
市监测站、市环境局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二、证据三不予认可。
再审庭审中,米**还申请证...(本文书还有25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