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徐**、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罗**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某某返还原告借款本金88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年利率18%计算的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8日,被告徐**向原告借款26万元,无借条,双方口头约定年利率18%,2015年12月8日原告根据被告徐**指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至案外人王**账户26万元;2016年6月22日被告徐**向原告借款65万,无借条,双方口头约定利息年利率18%,当日原告转账支付被告徐**。借款后,被告还款情况如下:1、2016年3月29日案外人王**转账支付原告7,171元(57天利息);2、2016年5月26日由案外人郁某支付原告7,800元(4月1日至5月31日的利息);上述两笔系被告支付26万元的利息;3、2016年6月22日徐**转账支付原告6,500...(本文书还有3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