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9847.72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原告一直受雇于被告干*。2018年9月4号早上,被告李**用自家的三轮摩托车,将原告拉到鲁山县文兴路和311国道交叉口路西的养狗厂去拆彩钢瓦房顶。在拆屋顶过程中,原告从房顶坠落致伤。后住院治疗19天回到家...(本文书还有425字未显示)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检索费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