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李*、田**、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石志亮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付**,被告李*,被告田**、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被告李*与原告之前不认识,2013年1月5日,田**夫妻让原告借给他的朋友李*现金139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息2分。田**夫妻再三承诺由他们担保保证还款。为了使原告放心,三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土地承包抵押协议,由李*承包给田**283亩耕地,抵押给原告,土地价以市场价的一半抵扣原告借款到扣完借款为止,土地方可交给李*。期限从2011年3月4日到2018年底。借条约定了此款到期还不清,按李*和吴**2011年3月4号签订的借款抵押协议为依据执行,直到还清款为止;担保形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借款到期后,因被告田**、王**担保的借款人李*找不到。2014年8月2号,被告王**、田**在抵押协议上...(本文书还有3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