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郝**、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9)豫04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平顶山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洋财险平顶山支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改判一审判决多判太平洋财险平顶山支公司承担的30321.37元或发回重审。二、二审诉讼费由郝**及余**承担。事实与理由:郝**已年满67岁,其误工证明仅仅提供了鲁山县巾帼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证明一份,既没有单位资质证明,也没有相关证明人的身份证明,该证据属于孤证,不能证明郝**误工的事实。且鲁山县巾帼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证明上显示的工作日期为2018年9月...(本文书还有33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