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陈**与被告昆明天天洗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公司”)、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后,被告天天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8)云0102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天天公司和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和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2、判令二被告按月利率1.8%共同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的利息16200元;3、判令二被告按年利率24%共同向原告支付自逾期之日2018年9月21日起至全部本金偿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4、判令被告詹**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判决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本文书还有31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