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孟**、被告李**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李**依法赔偿因交通事故致原告损害而形成的医疗费77950.54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3748.53元、伙食补助费7400元、伤残赔偿金126650元、鉴定费20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上各项赔偿款合计175831.5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7日15时许,原告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雪乡公路**号km+48m处时,与被告李**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原告车辆被刮翻后,身体多处受伤,当时晕倒在地,不省人事,后被送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诊疗,经医生诊断,确定原告所受之伤为左胫腓骨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左小腿外伤、头外伤...(本文书还有39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