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71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张**、张**、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9)浙10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2019)浙1023民初****号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讼争的二间房屋归上诉人所有。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父亲在上诉人出生前将其所有的一间房屋中的**层出卖给张振华,并认定1989年7月19日上诉人将其从父亲继承的一间楼房(楼下**层)作价900元出卖给张振华并签订卖契一份,这没有任何事实依据。首先...(本文书还有26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