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因诉新蔡县人民政府、新蔡县今是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一案,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于6月13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孟**及委托代理人陆**、焦*,被告新蔡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新蔡县今是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石**、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诉称,原告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今是街道前楼村的住宅房屋,因新蔡县项目建设(佳诺威二期)处于征收范围内。2019年5月28日早上6时许,在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未获得任何拆迁补偿情况下,原告的房屋遭到被告组织的不明身份人员的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不仅程序严重违法,而且缺乏职权依据及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于2019年5月28日强制拆除原告位于前楼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原告孟**提交以下证据:1....(本文书还有14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