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金*因与被上诉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8)五法西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确认以下事实:2005年12月30日,康**向金*写下《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金*先生现金人民币壹百柒拾万元正(1700000.00元)。”2007年11月22日,金*诉至法院要求康**还款。
原审法院认为:金*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仅提交了一份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康**对该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辩解,双方并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出具借条是事出有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涉案借条属于单一证据。对于单一证据需从证据内容是否真实等方面进行审核。金*提交的借条从内容上看能够证明双方之间曾达成了借贷人民币1700000元的合意,但该合意是否履行,金*是否实...(本文书还有36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