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河南煜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源公司)、左**、阙**、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李**,被告煜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被告左**委托代理人胡**,被告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被告河南煜源劳务有限公司承包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幸福、时代广场土建工程,2015年6月2日,被告河南煜源劳务有限公司(左**)将工程中的架子工程承包给原告提供劳务,并约定:1、按建筑面积确定承包价12元/平方;2、承包范围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单价160元/工日。该工程工程总量为104000平方米,零星用工共计115.5个工日(其中2个工为260元/天),被告河南煜源劳务有限公司已支付900000元劳务费,剩余366680元未付。合同约定余款于主体工程架子拆完后3个月内付清...(本文书还有38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