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女,现住呼和浩特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女,现住呼和浩特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男,现住呼和浩特市。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内蒙古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高**、赵**、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被上诉人高**、赵*、赵**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4日,赵**受上诉人的指派,驾驶上诉人的×××车辆装载货主刘*的盘条由包头出发,拉金桥开发区隆庆建...(本文书还有30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