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风林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1、李*1、马某3、马某4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宁03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刑事判决部分没有上诉、抗诉,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本院复核。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1、李*1、马某3、马某4对附带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审阅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状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原审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8年4、5月份,被告人马风林与被害人马某2相识,之后二人发展为婚外情关系。期间,马某2因与马风林的感情纠纷分别找过马风林妻子、家人。2018年9月份,马某2与其丈夫协议离婚。2018年11月7日,马风林与马某2入住吴*市...(本文书还有32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