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抢夺罪
1、2009年1月23日上午9时许,马**(已判刑)伙同张**、袁**(在逃)、高富来驾驶两辆摩托车窜至泌阳县农业银行营业厅附近,伺机作案。马万党及被告人张**等人预谋后,马**到泌阳农业银行营业大厅发现焦某、雷某取有巨款,而后,张**、袁**等人在马万党的指使下便尾随其后,当雷某驾驶电动车载焦某行至泌水镇花园路与团结路交叉口时,被告人张**驾驶摩托车袁**坐在后面,袁**将焦某抱在怀里的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43000余元,黑色长虹手机、中兴小灵通各一部,工商银行储蓄卡、农业银行储蓄卡、邮政储蓄卡各一张,养老保险本和驾驶证等物品。马**、高富来与张**、袁**联系并跟随张**、袁**,四人将所抢现金伙分。被告人张**、高富来各得赃款35750元。
2.2...(本文书还有17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