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与被告常德云翔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与被告云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请求本院判令:1.撤销向**与云翔公司之间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并要求云翔公司返还向**已支付的购车款106800元;2.云翔公司赔偿向**320400元;3.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常德云翔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辩称:向**知晓汽车里程表显示的里程数不准,本公司没有欺诈,购买合同约定的车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以及本院的认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9年7月16日,向**在云翔公司购买二手车,预付了3800元定金;2019年7月17日,向**确定了购买一辆起亚牌kx5款二手车,当日,向**向常德云翔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微信转账了10000元;2019年7月17日,向**与周*(云翔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了一份...(本文书还有9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