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黑龙江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晟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0月31日在海林市公安局签订的《债权债务确认书》;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4日至2015年1月30日期间,晟邦公司共向刘**借款1410000元,并于2015年1月30日、6月9日、7月26日共计给原告出具借款总金额为1600000元的借据三份,约定月息2.5分。借款后,晟邦公司共计向原告偿还782000元借款利息,借款本金和剩余利息至今未偿还。2018年10月31日,在海林市公安局的主持下,刘**与晟邦公司在海林市公安局签订《债...(本文书还有3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