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郁**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河北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平安人寿河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给付原告保险赔偿金200000元,并确定原告依保险合同的豁免保险费权利;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主险为平安福(2018)终身寿险保险合同,附加长险《平安附加平安福18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和《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c18)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号码为p24000*****66797,原告交纳了当年的保险费3996.67元。原告在保险期内于2018年12月18日因左乳肿物在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就诊,后在该院于2018年...(本文书还有2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