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宜宾分公司)与被告宜宾市汉邦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酒业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分行(以下简称大连银行成*分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詹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宜宾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颜媛,被告汉邦酒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大连银行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宜宾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立即解除邮政宜宾分公司与大连银行成*分行、汉邦酒业公司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协议编号:大连银成监协【2015】028号)及邮政宜宾分公司与汉邦酒业公司签订的《监管仓库(场地)租赁及管理协议》,邮政宜宾分公司退出监管;2.判令大连银行成*分行、汉邦酒业公司给付自2015年10月起至合同项下质押物交付之日止,按每年210000元计算的监管费,现暂计算截止2018年2月监管费暂为280000元;3.判令大连银行成*分行、汉邦酒业公司赔偿邮政宜宾分公司因其违约造成邮政宜宾分公司的全部损失,自2015年10月起至付清之日止拖欠监管费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2月为18200元,律师代理费为30000元;4.判令邮政宜宾分公司有权对监管物(位于宜宾市南溪区九龙食品产业园区汉邦酒业公司厂区内2、3、16、17号原酒储存储酒罐中白酒原酒)享有留置权,对其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财产的价款优先清偿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5.判令大连银行成*分行、汉邦酒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审理中,1.邮政宜宾分公司明确第三项诉请的计算方式如下:从2016年10月21日开始主张至质押物退还交付之日止,按每年210000元计算;2.邮政宜宾分公司明确未产生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邮政宜宾分公司与大连银行成*分行、汉邦酒业...(本文书还有73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