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建设集团)因与被上诉人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18)桂1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南建设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被上诉人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南建设集团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一)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不是合同相对人,该公司没有实施任何与黄**的交易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王*良并不是上诉人的项目经理,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王*良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合法的人事或劳动关系,亦没有证据明上诉人聘用或任免王*良为项目经理以及为王*良办理社会保...(本文书还有27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