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银川市工程项目代理建设局(以下简称银川代建局)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执异****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鑫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建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宸公司)、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宸宁夏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强制执行华宸公司对银川代建局的到期债权258927元,从其银行账户扣划58927元。
银川中院查明,鑫建公司与华宸公司、华宸宁夏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银川中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银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华宸宁夏分公司、华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鑫建公司支付工程劳务费、垫付材料款、保证金、管理人员工资四项共计3042366.72元,并支付劳务费及垫付材料款利息262814元和保证金利息(计算方法为:70万元保证金自2013年10月...(本文书还有23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