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款事实,有欠条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偿还借款。原、被告双方对借款期限和利息没有约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还款,出借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间内还款,借款期间不支付利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还款和给付利息的,利息从请求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请求还款日,以起诉之日为请求日。综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文书还有46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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