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2日,被告王*为购买江西开泰红旗科技有限公司的iphone6s(64g玫瑰金)手机而寻求借款,与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个人借款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协议,授权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名义通过有利网账户操作,以被告名义代为签署《借款协议》电子文本,并代为保管。依据被告授权,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办的(“有利网”平台)向出借人(有利网用户名:悠长假期)进行借款。原告、被告及案外人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借人五方签订了《有利网借款协议》(协议编号:36010*****1123291),协议约定被告借款本金金额4320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还款分期期数24期,每期还款日13日,每期偿还本息数额201.35元,借款年化利息11%,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逾期还款责任为自逾期之日起按0.05%/日的利率按日计收逾期罚息,并约定由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后,借款方...(本文书还有13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