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宁01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银川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二建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尊立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银川中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宁01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华尊立达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复议申请。
银川中院查明,2018年1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宁民终****号调解书,确认:一、华尊立达公司与甘肃二建公司双方确认:华尊立达公司尚欠甘肃二建公司工程款13774965.65元(该款项中不含保修金)。上述款项华尊立达公司分3次向甘肃二建公司支付,本调解书生效后3日内支付400万元,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40...(本文书还有39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