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红枸杞公司)、宁夏香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山酒业公司)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卫中院)(2019)宁05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卫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与被执行人宁夏红枸杞公司、香山酒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30日作出(2019)宁05执异****号执行裁定书,驳回被执行人宁夏红枸杞公司、香山酒业公司不予执行中卫仲裁委(2018)卫仲字第8号调解书的申请,宁夏红枸杞公司、香山酒业公司为此提出执行异议。
中卫中院查明,2018年4月25日,曹**向中卫仲裁委提交书面仲裁申请,请求:1、依法裁决香山酒业公司依据2017年12月2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偿还曹**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截至2018年4月28日借款利息313500元,后续利息按年利率12%付至还清时止;2、依法裁决香山酒业公司依据2018年3月2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偿还曹**借款本金200万元及截至2018年4月30日借款利息26000元,后续利息按年利率12%付至还清时止;3.依法裁决香山酒业公司偿还曹**代其向宁夏鑫悦海小额贷款公司偿还的借款9240万元,截至2018年4月30日利息2485560元,后续利息按年利率12%付至还清时止;4.依法裁决宁夏红枸杞公司...(本文书还有54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