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和*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执异****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宁夏宝生纺织有限公司、宁夏宝银毛纺织品有限公司、和**、张**、和**、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和*提出异议,请求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相应租金。
银川中院查明,2013年1月8日,银川中院作出(2012)银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宁夏宝生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借款1500869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偿还原告自2010年1月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扣减已偿还的500000元;二、被告宁夏宝银毛纺织品有限公司、和**、张**、和**、和*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665元,原告负...(本文书还有2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