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宁夏回族自治区二轻工业供销总公司(以下简称二轻供销公司)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2019)宁01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银川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银川康乐民族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乐家具公司)与二轻供销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作出(2014)银执字第16号执行裁定,扣划二轻供销公司银行存款110380.46元,二轻供销公司为此提出执行异议。
银川中院查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银民商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该院责令被执行人二轻供销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二轻供销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康乐家具公司支付代偿款2356192元、案件受理费12825元,向该院交纳执行费26090元,共计2395107元。但被执行人二轻供销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月7日,该院作出(2014)银执字...(本文书还有21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