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院执行申请保全人四川省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基公司)与被保全人银川博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案外人焦**于2019年7月15日对本院查封的三沙源逸都花园**区**栋**单元xxxx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9年7月29日举行了听证,焦**及博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参加了听证,国基公司未参加听证提交了书面意见,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焦**称,2019年4月11日,焦**与银川市兴庆区嘉屋吉泰房屋中介服务部签订《居间合同》,委托该中介服务部购买三沙源逸都花园**区**栋**单元xxxx号顶账房屋,办理购买此套房屋的更名交易事宜。当日,焦**向该中介服务部交纳了订金10000元以及服务费10000元。2019年5月8日,博冠公司向焦**出具涉案房屋的全款收据,焦**根据成都琢品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琢品公司)...(本文书还有3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