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德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隆德支行)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4执复****号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隆德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隆德法院)查明,农行隆德支行与梁**、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作出(2017)宁0423民初****号民事调解书,解除了农行隆德支行与梁**、魏**之间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由梁**、魏**于2017年4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截止2017年3月22日的利息2442.02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付至2017年4月20日止。2018年6月22日,该院执行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3886.15元、迟延履行金11049.50元,诉讼费1674.50元。农行隆德支行提出异议,认为被执行人梁**、魏**还应当支付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6月22日产生的一般债务利息5563.52元。
隆德法院认为,农行隆德支...(本文书还有21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