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农垦当壁镇兴凯湖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兴凯湖渡假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6)黑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兴凯湖渡假区的法定代表人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6)黑8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张**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兴凯湖度假区使用的“兴凯湖”商标“具有一定影响”错误。2015年12月24日,兴凯湖度假区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宣告第11083625号“兴凯湖”商标无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2016)第****号裁定书,认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同时认定“申...(本文书还有36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