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刘**、刘**、天津市信力达齿轮制造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刘**,被告刘**即天津市信力达齿轮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排除妨害,判令被告立即修复其东厢房,停止向原告西厢房屋顶流水;2.赔偿原告修缮房屋损失1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本文书还有4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