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吉润建筑公司于1997年1月29日成立。2000年,吉润建筑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为3000万元,股东及出资额分别为:吉润工贸集团以实物方式出资1000万元、中扶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扶建筑公司)以实物方式出资400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100万元、彭*以实物方式出资562.82万元、左**以实物方式出资306.06万元、陈**以实物方式出资298.62万元、张**以实物方式出资332.5万元。
1998年4月13日,宣武支行与神泉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神泉公司向宣武支行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自1998年4月15日至1999年4月14日,利率为7.26‰,按季结息,吉润建筑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到期后,神泉公司与吉润建筑公司均未履行合同义务,故宣武支行诉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宣武法院)请求判令神泉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自1999年3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吉润建筑公司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1年11月22日,宣武法院作出(2001)宣经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判令:1.神泉公司偿还宣武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2.神泉公司向宣武支行支付借款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贷款利率计算);3.吉润建筑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46212元,由神泉公司...(本文书还有54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