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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北京市吉*****、上诉人彭**与被上诉人河北信投**********、原审被告左**、陈**、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9)京02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9-10
  •  
  • 【案例概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吉润建筑公司于1997年1月29日成立。2000年,吉润建筑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为3000万元,股东及出资额分别为:吉润工贸集团以实物方式出资1000万元、中扶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扶建筑公司)以实物方式出资400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100万元、彭*以实物方式出资562.82万元、左**以实物方式出资306.06万元、陈**以实物方式出资298.62万元、张**以实物方式出资332.5万元。

    1998年4月13日,宣武支行与神泉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神泉公司向宣武支行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自1998年4月15日至1999年4月14日,利率为7.26‰,按季结息,吉润建筑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到期后,神泉公司与吉润建筑公司均未履行合同义务,故宣武支行诉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宣武法院)请求判令神泉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自1999年3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吉润建筑公司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1年11月22日,宣武法院作出(2001)宣经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判令:1.神泉公司偿还宣武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2.神泉公司向宣武支行支付借款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贷款利率计算);3.吉润建筑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46212元,由神泉公司...(本文书还有542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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