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义乌市嘉冠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和东彩印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辉独任审判,于2019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嘉冠日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吴**;被告义乌市和东彩印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义乌市嘉冠日用品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返还原告租金人民币157000元(扣除水、电等费用)并赔偿损失(从2019年7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二、被告赔偿原告搬迁费125000元。后原告变更诉请为:一、被告返还原告租金153481元(扣除水、电等费用)并赔偿损失(从2019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二、被告赔偿...(本文书还有26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