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瑞工程队、张**共同辩称:1.营造公司主张其代付劳务费与工程款无约定依据与法律依据,其要求林瑞工程队、张**共同承担代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2.营造公司与林瑞工程队、张**系分包关系,营造公司系发包方,林瑞工程队、张**系承包方,营造公司作为发包方,其在本案中向承包方主张工程款不符合常理,且营造公司主张系代付款又是工程款自相矛盾。请求判令驳回营造公司的诉讼请求。
张**、钱**共同述称:1.营造公司与林瑞工程队等人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如林瑞工程队无法支付工程款,应由营造公司代付,营造公司也同意代付;2.营造公司作为发包方,其已经支付了工程款,现其再主张返还工程款与劳务费不符合法律规定;3.营造公司还有部分工程款没有支付,张**、钱**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驳回营造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华丰公司原系铜陵市体育中心工程的承包单位,并将该工程中的外幕墙工程交由林瑞工程队承包施工后华丰公司中途退场,营造公司接...(本文书还有38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