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连**诉被告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被告汪*的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2年11月24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2012年12月6日借款100000元;2012年12月8日借款100000元;2012年12月9日借款100000元。上述借款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2013年1月10日前归还清借款。后被告于2013年1月10日还款60000元;2013年1月19日还款40000元;2013年2月8日还款50000元;剩余350000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50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并非本案所诉借款的出借人。被告与原告并不认识,不可能向原告借款。事实是被告曾*...(本文书还有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