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8年12月2日12时40分许,被告李**驾驶黑a×××××号江淮牌中型普通货车沿双城区双周*由东向西行驶至47km+800m处时,与由东向西原告驾驶的无号牌照巴山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此起事故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城大队作出第62018235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李**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阿城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原告伤后被...(本文书还有2080字未显示)